—— 面向当前用工环境,兼顾企业活力与劳动者权益保障 ——
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施行至今,对规范用工秩序、保障劳动者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。然而,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加速、灵活就业群体快速扩大、中小微企业生存压力持续加大,现行法律部分条款与实际用工环境之间的张力日益凸显,劳动仲裁案件数量逐年攀升,企业用工成本高、维权成本高、双方对立情绪加深等问题亟待正视。
本建议书从企业负责人及从业实践视角出发,提出七项改革建议,旨在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,降低用工对立风险,减轻司法仲裁压力,推动劳动关系走向更加理性、透明、可预期的良性轨道。
第一条 社会保险缴纳:分类分档执行,杜绝"一刀切"
⚠️ 现状与问题:强制要求统一缴纳五险一金,个体户、小微企业压力过大
当前,法律对所有用工主体统一要求缴纳五险一金,但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、小微企业生存艰难的背景下,统一标准已不符合实际。部分企业为规避成本,干脆不签合同、不缴社保,反而造成更大的违规风险和劳动者权益损害。
�� 建议措施:按用工主体类型,实施差异化分档缴纳制度
▶ 个体工商户 可选择只缴纳养老保险、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(简称"三险"),允许按当地最低基数缴纳,但须在招聘信息中提前公示缴纳档次,由劳动者知情选择。
▶ 一般企业 须缴纳养老、医疗、失业、工伤、生育五险,允许按最低基数缴纳,招聘时须公示缴纳方案,切勿以承诺五险实际只缴三险方式欺骗劳动者。
▶ 政府机关/事业单位/央国企 须按实际工资基数足额缴纳五险一金,不得折扣,强化带头示范作用。
核心原则:分档不等于降标,透明公示是关键。劳动者在清楚知晓缴纳情况的前提下,可自主判断是否接受该岗位,从而将劳动合同的"社保条款"由被动违规转化为主动协商。
合规的起点不是强迫做到最高标准,而是不允许低于公示承诺,更不允许欺骗。
第二条 劳动合同签订:限期强制,双向提醒,责任归属清晰
⚠️ 现状与问题:合同签订滞后或不签,到期续签信息不对称,引发大量被动劳动争议
实践中,部分企业以"试用期"为由拖延不签合同,合同到期后沉默续用引发双倍工资纠纷的情形极为普遍,既损害劳动者权益,也让守法企业苦不堪言——因一时疏忽被判赔偿,远超本意。
�� 建议措施:建立"签约强制+双向提醒+过责对等"机制
● 签约期限 员工入职后【30日历日内】,用人单位(含个体工商户)须与劳动者完成书面合同签订,逾期未签的,从逾期之日起适用双倍工资条款。
● 到期提醒义务 合同到期前30日,双方均负有书面或电子通知提醒义务。一方收到提醒后须在7日内书面回复续签意向,无正当理由未回复视为同意续签。
● 双方均未提醒 合同自然续期,期限、条件与原合同相同,双方均不得以"未提醒"为由主张违约或要求赔偿。
● 一方提醒另一方不响应 已尽提醒义务的一方免除相应责任;拒绝响应的一方视为主动不续签,适用对应劳动法条款处理(含补偿或离职手续)。
● 双方均提醒但不能达成一致 依现行《劳动合同法》相关规定处理,赔偿义务归属按正常流程认定,不因"双方均尽责"而减免。
上述机制旨在将合同到期管理从"被动等仲裁"转为"主动预警—协商—执行"的正向流程,大幅减少因信息滞后引发的非必要争议。
第三条 工时与加班:坚守底线,扩展弹性,推行灵活用工
⚠️ 现状与问题:标准工时制度刚性,实操中"假弹性、真加班"现象普遍
当前劳动法规定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、每周不超过44小时,加班须支付加班费。然而,大量企业以"弹性工作制""综合计时制"名义变相规避,导致劳动者名为弹性、实质超时,维权困难。
�� 建议措施:坚守法定底线,同时建立规范化灵活用工制度
✓ 底线不变 标准工时制和加班报酬制度不变,这是基本劳动权益保障的核心红线,不因灵活用工而降低。
✓ 灵活用工合规化 允许企业申请弹性工作制、综合计时制,但须向劳动主管部门备案,适用范围、计薪规则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,不得以口头协议替代。
✓ 项目制/平台制用工 对互联网平台、工程项目、季节性行业,建立"项目劳务关系"登记制度,明确权责边界,为新型用工关系提供合规通道,避免大量非标准劳动关系游离于保护之外。
✓ 加班补偿可选择性 在劳动者书面同意前提下,允许以调休替代加班工资,调休比例不低于法定加班工资标准,且须在当月或次月内执行完毕,不得无限期拖延。
灵活是对双方的尊重,不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压榨。灵活的边界,在于事先约定、透明执行。
第四条 解除合同:区分过错,建立差异化赔偿机制
⚠️ 现状与问题:"一刀切"赔偿标准忽视员工过错,客观上纵容了部分"职业仲裁"行为
现行《劳动合同法》第87条规定,企业违法解除须支付二倍经济补偿,但在员工严重违规被辞退的场景下,举证责任全在企业一方,制度设计的倾斜虽有保护弱势的初衷,但在实践中被部分人利用,形成利用制度漏洞"钓鱼索赔"的灰色操作,也加重了守法企业的法律成本和管理焦虑。
�� 建议措施:区分"企业原因"与"员工原因",建立对等的差异化赔偿体系
✓ 企业绩效考核解除(无过错方向) 若企业建立了经劳动主管部门备案的绩效考核制度,员工经考核不合格,须先安排至少两次书面培训或岗位调整机会;仍不合格方可解除合同,补偿按N(工龄×月薪)标准执行。
✓ 员工过错解除(有过错方) 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且不予经济补偿:①提供虚假学历、工作经历等入职材料;②严重违反经公示的公司规章制度;③渎职、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;④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! 举证要求 用人单位适用"不予赔偿"条款须提供充分书面证据,且被解除员工有权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异议,仲裁程序应设置快速裁决通道(30日内),防止拖而不决。
此外,建议在《劳动合同法》中明确"违背诚信原则入职"的法律后果,将虚假履历纳入可追偿范围,形成求职端的诚信约束机制。
第五条 赔偿基数:回归本意,将绩效奖金排除于计算基数之外
⚠️ 现状与问题:浮动薪酬被纳入赔偿基数,造成高绩效员工赔偿不合理放大
当前实践中,仲裁机构倾向于将员工过去12个月实际收入(含绩效奖金、提成、节日福利)的月均值作为赔偿基数,导致绩效收入高的员工一旦产生纠纷,企业须按远超固定薪酬的标准赔偿。
然而,绩效工资的本质是对员工额外产出的即时兑付,已在发放当期完成了价值交换;用其作为赔偿基数,相当于将已结算的劳动价值再次折入赔偿,存在重复计价的逻辑问题。
�� 建议措施:明确赔偿基数构成,将浮动收入排除在外
▶ 有劳动合同 赔偿基数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固定工资(含岗位工资、基本工资、固定补贴)为准,不含绩效奖金、销售提成、季度/年终奖、节日福利等浮动收入。
▶ 无劳动合同 赔偿基数以企业财务记录中可核实的基本工资/固定薪酬为准,浮动部分仍不纳入;无书面记录的,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底线。
▶ 全额提成工作者 如该岗位合同约定不含固定薪资,全部收入来源为提成,则以近12个月提成收入月均值的50%作为固定薪酬替代基数计算,反映该岗位的稳定薪酬预期。
明确基数口径,有助于劳资双方在签约阶段就赔偿预期形成合理判断,减少仲裁时因"基数认定"引发的拉锯争议。
第六条 法律普及:工商注册即配套劳动法风险提示
⚠️ 现状与问题:企业主不懂劳动法,"无意违规"引发大量本可避免的纠纷
大量劳动纠纷并非源于企业主的主观恶意,而是因为对劳动法律的不熟悉。尤其是从事实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、小微企业主,往往将主要精力放在经营本身,对劳动合同、社保缴纳、解除程序等法律义务知之甚少,稀里糊涂踩雷、莫名其妙被仲裁的情况普遍存在。
�� 建议措施:将劳动法基础知识纳入市场主体注册的标准化流程
✓ 注册阶段推送 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个体工商户、营业执照注册流程中,向注册人推送《用人主体劳动法律义务清单》,内容控制在一页A4纸以内,简明易懂,重点标注高频违规风险点。
✓ 内容清单 清单应涵盖:合同签订时限、社保缴纳义务、试用期限制、加班工资计算、解除赔偿标准、违规代价等核心条款,并附二维码链接至详细版法规文本和在线咨询入口。
✓ 年审年检联动 在企业年报、个体工商户年检环节,随附最新政策变更说明,实现劳动法知识的持续更新与触达。
✓ 免费咨询通道 劳动主管部门开放免费在线咨询通道(不少于工作日每天4小时在线),供企业主就具体操作问题获取官方指导,降低因无法判断操作合规性而"随意来"的风险。
合规不只是企业的责任,也是政府的责任——让市场主体能更容易地看懂、做到、守法。
第七条 标准化模板:提供制式劳动合同与管理制度,划定不可突破的底线
⚠️ 现状与问题:企业自行拟制合同参差不齐,既有霸王条款,也有权利漏洞,双方均无保障
当前市面上的劳动合同模板来源庞杂、质量参差,不少企业使用的合同要么存在违法条款(如试用期过长、单方解除无赔偿),要么条款缺失(如绩效标准模糊导致无法执行),引发大量可预见的纠纷。
�� 建议措施:由工商与劳动部门联合发布制式文本,作为强制性最低标准
▶ 制式合同文本 由劳动行政部门联合工商管理部门,按行业类型(制造业、服务业、零售业、建筑业、平台灵活用工等)分别制定标准劳动合同文本,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,作为合同有效性的底线依据。
▶ 制式管理制度 制定标准《企业规章制度参考模板》,涵盖考勤、绩效考核、奖惩程序等核心模块,企业可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适当补充,但不得低于模板所设底线标准。
▶ 效力认定 凡与制式文本相抵触的条款,一律视为无效;凡参照制式文本签订的合同,在仲裁时享有"合规推定"待遇,举证责任由企业单方负担减轻为双方共同举证。
▶ 行业差异化 考虑建筑、餐饮、家政、零售等非典型用工行业特殊性,设计与之匹配的简化版合同文本,避免"标准模板对号入座不了"的执行困境。
制式文本不是取消企业自主权,而是划清"底线"——在底线之上,企业和劳动者可以自由协商更优的条件;底线之下,任何单方面的不利约定均不受法律保护。
四、总结与呼吁
劳动法律的核心使命是"保护弱者、规范强者、维护秩序",但保护不等于无限倾斜,规范不等于严苛惩罚。一套好的劳动法律体系,应当让守法企业愿意签合同、敢于管理;让诚信员工能够维权、受到保护;让双方都有清晰的规则可依、有合理的预期可循。
当前劳动仲裁压力大、对立情绪重、用工成本高,三者相互叠加,已成为制约就业活力的重要障碍。本建议书七项措施,从社保分级、合同规范、弹性用工、解除机制、基数厘清、普法推送、模板标准化七个维度,共同构成一套"降低对立、提高透明、强化底线"的系统性改革框架。
期待相关立法部门、劳动主管机关在推进《劳动合同法》修订时,充分听取一线企业和劳动者的实践诉求,让劳动关系真正走向"公平、透明、可持续"的良性生态。
天隽建筑工程设计咨询(徐州)有限公司
2026年6月5日